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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32464-3-3-30/2018-0122003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年01月22日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组织部 | 文 号: |
目 录
国家千人计划 1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1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3
创业人才项目 5
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7
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10
国家万人计划 12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2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5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18
青年拔尖人才 21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3
聘任院士 27
泰山学者工程 28
攀登计划 28
特聘专家计划 31
青年专家计划 34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37
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 37
传统产业创新类 40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 43
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 46
科技创业类 49
产业技能类 52
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55
山东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58
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 58
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 60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3
齐鲁首席技师 65
齐鲁乡村之星 67
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69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71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 75
其他相关政策附录 77
人才需求智能对接系统 84
国家千人计划
支持对象:
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2、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
3、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落实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申报条件: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申报主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
千人项目参考国家千人计划网站。
国家千人计划
支持对象:
不能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2、“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专项办同意,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
3、各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落实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申报条件: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有关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申报主体:中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
千人项目参考国家千人计划网站。
国家千人计划
支持对象: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2、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3、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申报条件:
1、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
4、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5、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企业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
申报主体: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
千人项目参考国家千人计划网站。
国家千人计划
支持对象:
来华工作的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千人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
3、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华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提高其医疗、养老保障水平。工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原则上每年每位外国专家工薪补助总数不超过6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4、授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申报条件:
1、“外专千人计划”目前重点引进长期项目专家(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岁。
2、引进的外国专家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申报主体:国内非外资各类项目单位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外专局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外专局外国专家管理处:0531—86118334
政策文件:
千人项目参考国家千人计划网站。
国家千人计划
支持对象:
回国(来华)工作的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根据拟引进人才所在学科领域、能力水平等差异,分类分档提出科研经费补助标准(100—300万元)。
3、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
4、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落实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申报条件:
1、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
5、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
申报主体:中央企业、部分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
千人项目参考国家千人计划网站。
支持对象:
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地方和用人单位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2、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3、科研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创新团队。
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择优推荐纳入“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1、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
2、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组织结构合理、核心人员相对稳定,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申报主体:
由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基地等限额推荐或知名专家特别推荐。
申报主管部门:科技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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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万人计划
支持对象:
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支持政策:
1、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地方和用人单位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2、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3、科研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创新团队。
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推荐纳入“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10年以内,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4、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申报条件参考《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
申报主体:
创办不足5年,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申报主管部门:科技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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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万人计划
支持对象:
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1、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优先纳入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才奖励选拔推荐。“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规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2、支持“工程”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出境)进修考察等,有计划、有重点的选送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从事研修工作。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职务安排、考核评价、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对其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事业单位引进“工程”国家级人选而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对于工作需要跨地区选调的“工程”国家级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予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4、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国家级人选,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已承担重点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持续滚动支持。
5、支持“工程”人选自主组建创新团队,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对以“工程”国家级人选为核心的研究团队,自然科学基金会按规定优先遴选为创新研究群体。
申报条件:
1、潜心一线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2、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3、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4、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重点科研任务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同等条件下,以下人选可优先入选:
1、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重点资助项目、科研课题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等主要负责人。
申报主体: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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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
支持政策:
给予自然科学领域每人120—24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每人30—60万元扶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工作,购置急需中小设备等;支持周期为3年,对成果突出、培养前途大的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可以连续支持2个周期。
申报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在国内工作的青年拔尖人才。
2、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具有博士学位或突出专业水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申报主体:
我省所属企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系统的自然科学领域人选(驻鲁央企、中央直属院所除外)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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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由国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财政特殊津贴20000元,并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以下为企业人才相关条件)
现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获得国际上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申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政策文件:
请网上查询。
支持对象:
聘任来鲁工作的省外院士
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聘任院士,省财政每年为每位院士拨付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每月发给政府津贴1万元。
申报条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和聘任的省外院士,申报享受政府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重大课题或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并有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经费投入和其他相应的科研条件。
2、身体健康,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
3、聘任单位与院士就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合作目标、合作期限等签订了聘任协议书。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政策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
支持对象:
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3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2、省内各部门在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设等方面,向攀登计划专家倾斜。优先推荐攀登计划专家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科技项目、创新平台。
3、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4、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中国国籍,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2、坚持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能力。
3、近五年,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
4、近五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5、有两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院士提名推荐。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6020、82957098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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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工程
支持对象:
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管理期内,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如将人事关系变更到用人单位,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省财政一次性发放100万元人才津贴。
2、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3、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55周岁,优先推荐45岁左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
2、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近五年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
4、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大科研项目。
5、全职人选须是申报单位在岗在册工作人员,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9个月以上。省外兼职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2个月以上,并具备上述1—4款条件,同时须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学术科研水平,与申报单位合作密切,有明确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能够填补我省重要学科、领域空白。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27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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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工程
支持对象:
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2、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3、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40周岁,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2、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或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
3、申报时首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参与973项目、863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是院士、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成员。
4、全球TOP200高校(参照英国泰晤士报副刊年度评审结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申报。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27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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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高效生态农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531—66777255、66777082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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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
3、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处:0531—86062354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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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研发成果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突出。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
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27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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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领军人才所实施创新项目20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补助。
3、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分配激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近3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担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的经验。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上年度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三)所申报创新项目条件
1、实施项目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2、有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服务业办综合协调处:0531—86191912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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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业团队
支持政策:
1、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
2、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3、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4、创办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5、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内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创业场地、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支持;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
3、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二)单位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0531—82958876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国内创业人才):0531—66777227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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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引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能攻关的产业技能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省财政对入选的每名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在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除已享受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
2、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领军人才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
3、领军人才享受省首席技师各项待遇(省政府津贴除外),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称号,或者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者为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及其指导专家。
2、具有绝招绝技、国家发明专利、重要技术革新成果,参与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等。
3、传技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为所在单位培养出一大批技能骨干人才。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优先支持45周岁以下的年轻优秀高技能人才,外籍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岁。
5、优先支持从省外、国(境)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后须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二)单位条件
具有行业领域领先的技能技术创新成果,建立了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制度,具备良好的技能技术创新氛围。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8876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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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支持对象:
1、企业创新类:依托省内现有企业和科技平台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海洋产业领域领军人才
2、科技创业类:拥有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经验来我省创办企业的海洋产业领域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从“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团队1000万—3000万元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
2、领军人才与团队核心成员纳入泰山学者服务保障体系。
3、在项目立项、用地用海、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政策对领军人才团队优先支持;在领军人才团队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生活保障。
申报条件:
(一)企业创新类
1、领军人才须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符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
2、领军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紧缺急需的领军人才可放宽到3个月。
3、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4、申报企业上年度R&D(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5、申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6、申报企业投入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二)科技创业类
1、领军人才须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符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
2、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创办企业,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3、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占股不低于35%。
4、有海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5、申报项目已完成前期研发或可以直接进行成果转化,3年内能够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6、创办企业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区域办规划政策处:0531—86191646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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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西部经济隆起带59个县(市、区)和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18个县(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存续期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政策:
主管部门每年制定下发年度人才项目申报指南,受援地企业可进行人才项目申报;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根据企业所申报人才项目等次给予经费补助。
申报条件:
1、引进人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引进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2、柔性引进人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以上学位,与本地企事业单位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全职引进人才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3、人才项目应为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科技攻关、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应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如已获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加上本次申请的资金不应超过总投资的70%。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区域办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指导处:0531—86191943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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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人才、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具有相关经验的离职或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高管
支持政策:
1、智库高端人才中遴选若干首席专家确定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管理期内全职人选省财政提供200万元经费资助,兼职人选提供100万元经费资助;遴选若干岗位专家,优先推荐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财政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2、海内外全职引进的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聘用。
3、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调研课题优先委托智库高端人才团队承担;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其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
4、智库高端人才团队相关研究成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推进全省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有重大贡献的,探索“以奖代补”或“后补助奖励”方式给予资助。
申报条件:
1、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人才,提出的政策建议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2、专业技术岗位人才,须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相关成果奖励(省部级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首位)或海外重要奖项。
3、在职人选应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职、退休人选应担任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本领域造诣深厚的研究权威。
4、在职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离职、退休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申报条件参考《山东省遴选智库高端人才公告》)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智库高端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0531—82073201
政策文件:
《山东省遴选智库高端人才公告》(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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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2、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立项支持;积极支持安排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等。
3、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每年20天休养假;家属安置、子女就业等方面由主管部门积极解决。
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4、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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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2、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部分齐鲁首席技师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申报条件:
1、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2、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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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1、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各类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2、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3、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2、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齐鲁乡村之星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3、优先推荐符合条件人选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加大对齐鲁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各类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向齐鲁乡村之星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申报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2、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3、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全省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5、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申报主管部门:
省农业厅人事处:0531—67866065
政策文件:
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支持对象:
从全省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中遴选部分处于创办初始阶段,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政策:
支持入选企业和执行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开展科研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转化相关设备购置,以及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出。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中的留学回国人员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高技术产业自主创业经验或相关经历者优先考虑。
3、无违法犯罪纪录。
(二)申报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企业条件
1、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市场潜力大,且符合山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具有技术转化的主客观条件,预计转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2、企业注册不超过3年。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人民币。
4、留学回国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留学回国人员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8876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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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服务对象:
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服务内容:
1、海外引进人才,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申请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上申请分别在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引进人才及亲属要求户口迁入我省的,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海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予以税前扣除,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可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4、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5、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省内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6、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省内机场、火车站、码头乘机(车、船)时,凭《服务绿卡》可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时,可优先办理。
7、在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人员条件:
1、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国医大师。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3)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以及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
(4)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2、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的技能领军人才。
(2)“双师型”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一级)、特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4)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第(2)类,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4、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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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来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服务内容:
1、开辟税收“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咨询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
2、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6)各类高层次人才因来鲁创业、就业取得科研启动经费、活动经费、资助经费等性质的经费,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7)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759
(以下为近年国家、山东省出台的部分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成果转化、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请在网上查询)
国家政策
一、国务院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2、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3、中国制造2025
4、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
5、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6、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计划
三、科技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四、财政部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六、国家税务局
1、“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2、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省内政策
一、省委省政府
1、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2、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关于贯彻《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关于贯彻《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5、关于贯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
6、关于贯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7、山东省批发零售餐饮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8、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9、山东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10、山东省物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11、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12、山东省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13、关于贯彻《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4、关于加快我省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5、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16、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17、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18、关于加快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
19、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
20、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
21、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
22、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方案
23、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培育企业创新百强的实施意见
三、省科技厅
1、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2、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3、山东省科技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
四、省财政厅
1、关于调整省级重点人才工程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
2、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3、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5、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7、山东省巾帼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8、山东省青年创业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9、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六、省国资委
1、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省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
2、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
七、省地税局
1、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关于加强“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人才需求智能对接系统
系统简介:
人才需求智能对接系统是山东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出的高端人才供需对接系统,定位于帮助国内外人才寻找适合发展的山东省内单位,为人才提供专利转让和项目合作对接渠道;同时帮助山东省内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和智力资源。
系统特点:
高端人才供需平台,为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搭建供需桥梁,提供单位找人才,人才找单位、专利转让、项目合作等多种对接服务。
系统主要功能:
1、需求发布,单位用户可以发布对接人才需求;个人用户可以发布对接单位、对接专利转让、对接项目合作需求。
2、需求对接,单位可以对接人才发布的需求;人才可以对接单位发布的需求。
3、岗位订阅,人才可以设定岗位搜索条件,轻松一键岗位订阅。
人才需求智能对接系统网址:https://sso.rcsd.gov.cn